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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租賃前雙方調(diào)研深度不夠,從而形成決策失誤。如事前以為塔吊租賃設備比擬合算,
而實踐施工中由于某些緣由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招致租賃費用大增;由于對施
工機械性能不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構(gòu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;由于客觀要素的影響,
施工中設備滿足不了工程需求;租賃方式、期限等選擇不當,形成租賃費用增加。某單位曾
發(fā)作過一同事情,出租方對塔吊實況停止坦白,運用單位將設備運至現(xiàn)場后,經(jīng)檢查該設備
存在嚴重缺陷,不能運用,但塔吊混凝土根底曾經(jīng)施工終了,無法運用的塔吊給施工單位形
成嚴重損失和影響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規(guī)范化格式合同文本,形成租賃合同不緊密,實行中發(fā)作糾葛。雙
方在簽署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運用風險認識不強,合同缺乏***性、緊密性,對設備返
還情況和完好性沒有嚴厲的界定;雙方義務不明白;有關取費界定不清;租賃方式、期限闡
明模糊;合同實行中對雙方的違約行為與索賠闡述不清將招致合同糾葛。
3.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擔任在合同中未說分明,形成設備在現(xiàn)
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é)。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(xià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的運用管理
不善,施工計劃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àn)場管理方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運用效率,如
沒有停止良好的頤養(yǎng)維修招致設備情況不佳、操作人員與施工人員配合欠默契等等,從而形
成了設備應用效率低下、本錢增加,雙方義務分不清而產(chǎn)生糾葛。
4.出租設備方為個體戶或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承包人,雙方均無設備裝置與拆卸技術人員
,為了降低本錢,常拜托資質(zhì)較低的裝置單位裝置,這些裝置單位為了減少風險,常常采取
先停止設備裝置,后審批裝置計劃的手腕來逃避義務。當發(fā)作嚴重平安事故時,他們就以未
簽署合同和只提供裝置計劃為由到達逃避義務的目的。
5.大型設備(如塔吊)的裝置、拆卸計劃是由承租方編寫和總工程師審批,還是由裝置
單位編寫和總工程師審批,目前尚無明白界定,由此形成管理上的矛盾。大型機械出租方隨
機而來的操作人員,若發(fā)作嚴重平安事故,發(fā)作賠償義務在合同中常常未作出明白界定,形
成糾葛發(fā)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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